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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墨杂弹】呼吁公开审理李天一案,熄民意火,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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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呼吁公开审理李天一案,以熄民意之火,维护法律尊严

  墨心人



  这些天梦鸽向有关部门提出的三个诉求:公开审理、控告、异地审理,全部被拒绝。目前梦鸽已经被迫上访,信访局已经接收了她的上访材料,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如果相关问题得不到解决,没准将来老歌唱家李双江本人也被迫上访,相关部门恐怕就被动了。

  梦鸽维权处处碰壁,如丧家之犬,求告无门,这是很奇怪的事情。根据兰和律师博客中提到的酒吧高管和酒吧投资人嚣张的口吻,令人疑心有人在操控本案的正常调查和审理。

  一个人即便罪大恶极如东条英机,也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基于这一认识,老墨认为,李天一即便如杨女士所说的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在监护人梦鸽不顾及自己儿子的名誉等问题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此案,合情合理合法。而法院拒绝梦鸽的申请,则已经涉嫌枉法,理由如下:

  1、法院拒绝梦鸽的申请,依据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本身没错。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请大家注意《规定》的措辞“一律”和“一般”的区别。一律,是指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公开审理。一般,则要视情况而定。对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案件本身必须是有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的,或者是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又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

  而李天一案,完全符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民愤极大又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等条件。所有法律的制定,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祥和的目的,这是法律精神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曝光其隐私等等,以免影响其健康成长。但是,李天一在案发的第二天,就已经被酒吧方面的人全面曝光给了媒体进行了公开报道,关于这一案件的讨论,也已经持续了大半年,对于李天一本人来说,已经没有任何隐私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加以保护的了。因此,法院拒绝梦鸽公开审理的申请,已经不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地,涉嫌枉法了;

  2、本案有一位成年人,不需要考虑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其他三位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没有提出公开审理的申请,则可以区别对待,具体怎么操作,法院应该有的是办法。


  公开审理本案的意义:

  1、浇灭民意之火。目前网络上对本案传言很多,各种版本都有,以讹传讹,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如果不公开审理此案,那么可以设想一下,将来判决结果出来,无论是什么结果,都不足以为各方释疑,任何一方都会质疑判决不公,这就给法官审理本案增加了难度;

  2、目前,已经有人在怀疑本案被人为操纵了,老墨就是其中之一。如果公开审理此案,则案情随着审理的展开而逐步公诸于众,判决结果如何,任何一方都说不出什么来,相关人士也可以籍此摆脱“黑手”的嫌疑,何乐而不为?


  鉴于上述认识,老墨在此强烈呼吁:公开审理李天一案,以熄民意之火,维护法律尊严!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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