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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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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第7206号
  建言主题: 建议制订‘信访工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的提案  
  建议人: 蔡蔡法律
  政治面貌:群众
  类别: 时政类建议 提交时间: 2012年03月06日
  会员口号:
  致两会的建议;建议制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订‘信访工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主送:全国两会
  抄送:中共中央国务院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建立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遏制以权代法,有序开展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受理程序建立制度,及时化解信访(社会)矛盾和纠纷,阐明如下理由,并列举相关案例,请求予以重视。
  信访腐败问题与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危及和破坏国家法制、法律的权威姓与有效实施。腐败现象多发,它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国家社会的政治基础。信访腐败和其他腐败问题是对党、对国家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不作为问题也已经成为时今社会大问题,只有强化信访受理制度,强化复查复核信访处理活动工作制度,才能完善信访工作。由原处理行政机关受理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初审】并作出处理活动;依法由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对该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复审】并作出处理活动;及时化解信访矛盾和纠纷。以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担责,规定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入刑,违纪必究,遏制以权代法,维护信访秩序与法令执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转办信访案件,信访案件回到属地又是照样得不到受理处理,不利于维护信访秩序和法制秩序、减轻信访人的诉累、减少行政干预、遏制以权代法。层层上访、层层转办,又层层上访,造成上级行政机关、国家信访局积案如山信访工作难以开展,信访矛盾难以及时化解纠纷难缓和,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与国家法制尊严,受伤的是人民群众。
  各级部门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理由推诿敷衍办理信访事项并推卸责任,收信访件后就层层转办也不用作出受理,复查、复核并作出处理决定,属地政府一边是人民利益,一边是政府利益,或者腐败利益,信访工作部门与政府行政序列中的各部门,均是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工作,信访案件你层层上访,但最终还不是回到地方,地方部门(儿子)犯错,政府(父亲)当然忽视,甚至保护,政府公权力颜面要维护啊!各工作部门听命于地方党委政府一、二把手的领导,无视法律法规,怎能依法行政呢?甚至直接把转办信访案交给被举报单位(人),城建部门的信访转办交给城建、国土部门的交给国土部门,检察院的回到检察院,督办制度、复查、复核制度难启程序,信访工作难免滋生腐败,以权代法行为、信访不作为、司法不公的问题根子在予领导,如;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处理信访举报案时讲;举报申诉法律也无规定,不能受理、关受理的法律时效不要和他说、法律规定也不要和他讲,时机不对要存查,领导还没研究、申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能受理,叫我到松阳县检察院反应等等。
  案例:如发生在浙江松阳的一案例:城建部门施行规划建设项目侵权人民利益,为了地方政府利益、腐败利益、规委部门任意违反国家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损害国家利益。被侵权人被公权力侵害利益后,首先是信访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纠纷,但是、是不能得到政府救济的。维权不能后第二步才走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打行政官司,法院审判活动基本上是维护政府部门利益为前提,判被侵权人(群众)败诉,政府领导干扰插手司法审判活动是常事,造成枉判。法制轨道上不能维权后才无奈开启信访举报程序,将政府部门规建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涉嫌违法犯罪举报至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属地国土资源局,举报至人民检察院控告公权力部门渎职,举报规建项目腐败违法。有关行政机关均以你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从而不受理信访举报,不受理立案拒不作出决定,【法院诉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是解决民事侵权,诉讼与信访举报涉嫌犯罪案件是不等同性质和标的,不能混为一谈吧】枉法认定被举报事项是合法的,不存在渎职、涉嫌违法问题,信访人就是再有强有力确凿的证据也是无效,你逐级上访还是又转办回到属地政府部门手中,至成信访老大难问题。
  制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制订‘信访工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是时今国家迫切要做的大事。
  附;案例
  1、 举报申诉报告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松检举答(2011)2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存在严重侦查结论错误,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举报申诉。
  申诉人:蔡芳筠,男,汉,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玉泉1区1幢5号,电话:13967045108。
  被申诉单位: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诉人:松阳县建设局,分管规划刘松法副局长和相关涉案人员。
  被申诉人:松阳县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荣华,松阳县创宇时代中心商住楼开发商,叶祥科。
  举报人实名举报程序开启于2010年10月12日,松阳检察办案时效历经330多日。受理案件中违反受理程序,未对举报人口头告知或书面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存违反法定办案时效。未依照法定时效侦办结案,拒不告知(口头或书面)本案是否已立案侦查,举报人迄今未收到举报立案通知书,在举报人多次追问举报案情后松检办案人和领导对举报人讲,经过外围侦查了解,被举报人基本无大的违法问题,告知要存查(实名举报证据齐备,显然检方要存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话意指是存在小的违法问题的。检方侦办本案件从未审查举报人的证据,仅是审查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这样办案符合法律规定吗?办案历时315天不予答复,举报人不服,然后向最高检领导信箱、省长、市长信箱写报告要求检方依法执行法律法规予以进行督办,交办松阳县纪委效能办履行督办,松检才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松检举答(2011)2号”答复通知书,存在侦查结论严重枉法。
  侦办结论枉法问题如下:(一)结论确认被举报人规建的环形转盘车道,包括门厅回廊、人电行楼梯建筑不存在变更设计问题,显然是错误的,该环形转盘车道等建筑是规划建设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006第258号”约定的条件以外,并改变了前置出让合同的出让指标条件,是规建在建筑红线以外的用地上,共计非法规建600多平方(该建筑虽然是建设在用地红线以内,但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和性质)该项目改变合同条件未经程序重新报批许可核准,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发改部门违反合同条件,规划核准批复建设是没有法律法规能予以支持的,还许可不计容积率和层次,勾结谋私使得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使得建筑红线以外非法用地建筑合法化,开发商不用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合同条件就是确凿的违罪证据和事实。
  (二)检答夹层、阁楼是否要计算容积率和层次,结论是符合法律和设计规定是完全枉法的。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第2.11条自然层:是指房屋按地板(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m以上)楼板结构分层的楼层,即完整楼层结构。第2.13条,夹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局部楼层。显然本举报案指的夹层2.19米,阁楼2.80米是要依法计算容积率和层次的,均是完整楼层结构(法规规定1.2米至2.1米之间的楼层结构是要计算一半容积率的)该夹层仅规划建筑差一个公分是任何建筑师都不能做到精确施工建筑(造)的,这就是涉违法犯罪的证据线索。阁楼规建高2.80米至3米不等,是完整楼层结构应计入容积率和层次,根据该法第2.18条,阁楼:指利用坡形屋顶(或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作为使用空间称阁楼。明确该阁楼是自然层并是完整楼层结构。显然检方结论是枉法的,该夹层、阁楼是暗箱操作,勾结谋私掩盖违法规建而“被称为”的,是确凿的违法犯罪事实与违法证据。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第2.11条、2.13条、2.18条、3.10条、3.13.1条、4.3.10条,“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建设厅贯彻GB/T50353-2005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浙建法(2007)4号”等法律法规,诸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就不例举了,中检侦办需要,申诉人即时提供。
  (三)松检未对举报线索,被举报人2007年3月22日颁发的二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浙规证1070042号-1、-2号许可证的涉嫌违法事实未予以侦查,案情未明。
  (四)松检未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70042号-1、-2号”裁证规建核准规模5-8层:而该证“规划附件图”核准规建又是7-10层的涉嫌违法问题未予以侦查,案情未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附件图纸”设计单位是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3252820075111401“规划附件图纸”是丽水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同一工程项目开发规划核准用两套规划附件图纸实施设计规建颁证是违法犯罪,该犯罪事实线索检方未予以侦查,案情不明。
  (六)该涉举项目,项目申请表: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总额是8662万元,县发改批文中阐明也是8662万元,而规建许可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建设规模投资总额是1659万元,在建楼盘工程概况牌公示也是1659万元,差7000多万元,涉税等违法问题犯罪线索松检未予以侦查,案情不明。
  (七)地下室非法规建问题,犯罪线索未予以侦查。
  松阳县检察院侦办本案,存在诸多举报事实案情侦查不明,举报线索未全部侦查明确的情况下,仅是在案件的外围侦查,又不审查举报人的证据,仅是审查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草草确认被举报人在项目许可、规划审批、竣工验收中涉嫌渎职犯罪不成立,不符合立案的条件。项目开发单位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均未侦查办结,检方该结论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没有法律法规能予以支持的,举报人对松检该枉法答复提出举报申诉报告,请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本举报案依法予以申诉立案,在法定时效内受理侦办,严明法纪,违法必纠,严惩犯罪。
  举报人:蔡芳筠
  2011年 12 月 4 日
  注;充分体现了(儿子)犯错,上级(父亲)当然忽视,甚至保护的潜规则。
  2、越级举报程序事由,揭露基层丽水、松阳人民检察院
  以权代法违法乱纪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各位领导:
  兹有松阳县工程腐败涉嫌犯罪案件举报历程,司法不能事实揭露如下:
  该举报案举报人于2010年10月12日向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启举报程序,将浙江省松阳县建设局与松阳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勾结暗箱操作调整容积率、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嫌违法犯罪与渎职犯罪控告举报给松阳县检察院。该院受到举报材料起检方就违反受理程序,未在法定时效内作出受理通知书,也无口头告知,违反了最高检信访和举报两工作规定在受案15日内作出受理予否通知书的规定。侦办案件中拒不审查举报人的证据,仅是审查了被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其中重要证据属无效证据,但是还是被松检予以适用定案。侦办案件违反程序时效(办案历今315天),在举报人多次催告还拒不作出侦办结论,讲要存查。为查明案情举报人于2011年5月2日向松检书面提出“申请听证”报告,“要求依法答复侦办结论”的报告,请求将本举报案涉嫌犯罪的证据事实进行听证辩论,将案情晒予太阳下,松检不准许并不作答复不作出侦办案结论,屡次枉法讲本举报案要存查,讲现办案时机不对。无奈举报人多次上访省市政府、上访最高检“报告问松检办案可不执行高检的法令否”。迫于政府、政法委、最高检、省市纪委效能的督办下,松检侦办本案历时315日,舆论监督下草草作出了侦办结论“松检举答(2011)2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答复适用依据是“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反证了“举答2号”存在枉法包庇,该细则明确阐明了被举报实施规建的夹层、阁楼(被称为:属自然楼层),转盘车道非法占地等违法规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举答2号依据该法是司法不能,还是法律认知差,是不懂法吗?是包庇违法犯罪人、以权代法、司法腐败、忽视法律法规行为、不依法行为,拷问法律执行与司法公信力,律法面前执法者都有法不依,法律还有何用?
  松检以权代法办案是赦免犯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维护法律程序,于2011年12月4日将“举答2号”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开启“举报申诉”、“举报控告”,书面送达两举材料并附上证据和法律依据(丽检于次日5号收件)。丽、松两检司法办案是雷同的,丽检在收两举材料后也未在法定15日时效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后举报人催告询问丽中检我的“举答申诉”、“举报控告”案件是否能予以受理,得到的答复是法律不要和检(他)说,申诉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法律不要和检(他)讲,又讲要存查(录音为证)。申、举两报告阐明了松检举答2号存在侦办案情不明、事实不清、证据未侦查查实。该举答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能予以支持的,丽检(父)松检(儿)办案是儿错父不纠,保护犯罪忽视法律。举报人抱着信仰法律、信赖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根据法律程序书面送达申诉、举报材料,丽检应依法侦办啊!又一次遭讲时机不对要存查。无奈举报人又一次将丽检司法不能行为上访省、市人民政府、上访浙江省两会、省人大,要求纠正司法不能严明法纪,严惩犯罪。监督之下丽检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了“丽检控审回函(2012)1号答复,又是经初查坐堂办案阅处材料,也不侦查询问举报人查明案情就作出了结论,任意定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样是依法了吗?检方讲:是你们松阳政府林健东书记、林康县长不肯查啊!讲本案最好是调解,说我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相邻权纠纷吗?县政府领导不肯查,检察听领导的话还是听党的话,还是要依法律办案?工程腐败案发多,丽松两检不管,这是为政府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吗?包庇犯罪司法公信力、法律执行力何在?举报人质疑浙江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无奈越级向最高检提出控告举报报告(下附),请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各位领导维护法律程序,严惩违法犯罪,受理本越级举报案或指定下属检察部门立案。案情确实,举报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青天白日,执法为公。
  敬礼
  举报人:蔡芳筠
  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玉泉1区1幢5号
  电话:13967045108
  2012年2月4日
  附:给最高检的举报报告材料1份
  松检举答(2011)2号通知书1份
  申请听证报告1份
  要求答复侦查结论报告1份
  给丽检的举报申诉报告1份
  丽检控申回函(2012)1号答复1份
  向浙江省两会上访报告2份
  注;相关材料案例多,就不列举了。请求关注法制建设,关注本案件,请予以批评指教,为法制建设进程,促进依法行政而努力。
  建议:
  建议制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建议 制订‘信访工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维护信访秩序,建立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是时今国家迫切要做的大事。以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担责,规定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入刑,违纪必究,遏制以权代法,维护信访秩序与法令执行。
  蔡蔡法律
  2012年3月6日作者:蔡芳筠 回复日期:2012-03-06 20:17:18 [$HTML_DEL_SIGN$] [$HTML_EDIT_SIGN$]

  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担责,规定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入刑,违纪必究,遏制以权代法,维护信访秩序与法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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