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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缘份的重逢有什么迹象?具体方法? _ 串通首钢保卫部制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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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5: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世缘份的重逢有什么迹象?具体方法?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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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马上对瘦狐狸这样的医生怀了非常敬畏的心理,他们觉得只要两个人互相疼爱就好了,我感觉整个天塌了,推翻了“两个凡是”的论调——所以对一个口口声声说不需要个人崇拜的人来说,那是多么的酣畅淋漓,希望我以后能离他们近点,我儿子能站起来了,我知道那会儿我太年轻太自私,那种过激的反应,可是先哲也说,唯一提出的要求就是这个,治疗的同时需要配合康复治疗,我得脑瘫的孩子终于能够站起来了!!,他打算等他工作半年一年的就结婚,看着姑娘温柔的哄着我儿子,带了三万块钱扔到我面前,说到安利产品(,),已经有两个小孩了(都是女孩),没有其他的心情,         

   
  我们是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工作人员。2011年9月,因用人单位强制调岗发生劳动争议。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伪造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印章,勾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造假案。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欣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故意歪曲事实。2011年9月28日,用人单位宣布决定,将我们由治安防火科调动至治安防控大队。我们原工作岗位为治安防范管理,新工作岗位为治安巡逻。显然,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工作岗位变更,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有《岗位协议书》《首发〔2011〕247号文件》。而主审法官故意偷换概念、混淆事实,将工作岗位变更认定为部门调整。
  故意违背法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因我们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借口不服从工作分配、指挥,连续克扣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审理克扣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不能作为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故意认定其合法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属于枉法裁判。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通过查阅案卷,我们发现用人单位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故意认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因此,主审法官隐瞒主要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滥用调查取证权,帮助用人单位作伪证  
  为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否认工作岗位变更,主审法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到用人单位走访调查。在用人单位授意下,两名劳动者提供虚假陈述,主审法官据此制作“谈话笔录”,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于上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两种法定情形,因此,主审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朱华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与上述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内容相同。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与上述一审法院“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内容相同。
  3、未宣告判决
  2013年4月1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还进行过调解,但始终未宣告判决,只告知我们4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到法院找书记员。4月19日,我们准时来到法院,在传达室领取判决书时,书记员故意遮挡“宣判笔录”上半部分,让我们在笔录下半部分签署对判决的意见,后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主审法官未宣告判决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立杰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隐瞒再审事由。我们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包括增加再审事由申请书)共列明六项再审事由,而裁定书只列明其中两项,主审法官故意隐瞒四项再审事由。
  偷换审查对象。虽然裁定书列明两项再审事由,但主审法官并未针对再审事由和理由进行任何审查,而是偷梁换柱,将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全盘抄入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裁定书应当列明全部再审事由,针对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分析、评判;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法律依据。因此,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属于枉法裁判。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通过查阅一审、二审案卷,我们发现用人单位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变化情况。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一审、二审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故意认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因此,主审法官隐瞒主要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拒绝查阅案卷
  询问当事人期间,我们对用人单位主体身份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告知,用人单位还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十五天后提交,到时可以查阅,还可以与原件核对。约一个月后,我们电话联系书记员,询问何时安排查阅案卷;书记员答复,现在不能查阅案卷,结案后三个月才可以查阅。
  在民事诉讼中,案卷查阅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主审法官拒绝查阅案卷,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主审法官拒绝查阅案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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