焯基岩 发表于 2024-10-16 04:37:00

2014强烈要求恢复对剩女罚款或征税

  强烈要求恢复对剩女罚款或征税
  一、剩女税古已有之合情合法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
  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
  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
  “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
  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上有规定下有处罚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
  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
  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
  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
  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
  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
  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
  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
  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
  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二、中国现代女性越来越挑剔影响整个社会稳定
  应当规定女子30岁不嫁人即为违法,或者必须征收重税
  只有这样,当代男性才会提高婚率,整个社会才会稳定
  应当立法对挑剔不结婚的30岁以上剩女进行收税,比如每年缴纳1万元不婚税
  用税收手段调节整个婚姻市场,让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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